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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永續發展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劃草案 一、彰化縣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強化社會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建設安居樂業新故鄉,特設置此永續發展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彰化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縣民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三)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縣民健康及生態系平衡。 (四)協調推動綠色科技及永續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 (五)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升縣府與民間社區伙伴關係,全面落實永續發展工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縣長兼任之。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三十一人,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各三分之一組成,除正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依主任委員指示督導本會業務。 六、本會設秘書處,其業務由研考室相關人員兼辦,研考室主任及學者專家一人並兼任副執行長,受執行長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 七、本會每兩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不克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首長或社會人士列席。 八、本會依任務設永續環境組、永續產業組、永續社會組等三個工作分組,以推動及協調永續發展相關議題;各工作分組置共同召集人,各分組召集人依工作需要,可請求相關局室擔任協辦單位;此外各工作分組得聘請顧問,由召集人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聘任之。 九、本會設推動小組工作會議,以規劃協調委員會議之議案及督導辦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出席工作會議成員包括各工作分組代表及協辦單位代表。 十、本會決議事項,交付各有關機關辦理,重大決議應報經本府核定。各有關機關應將每季之工作執行情形,送請秘書處彙整提報。 十一、本會業務經費,由各工作分組召集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委員及邀請列席之社會人士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三、本組織章程之修訂,由本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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