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承辦單位 民政處兵役科 | 電話 7531755邱小姐 | 傳真 7249554 瀏覽人數: 150人 | 處理期限 20日 申辦說明 (一)申請條件:待徵役男若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檢附有關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得分發回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二)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1.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5.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申請人應備證件 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必須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規定,臺端可至戶籍地公所諮詢,若您家庭狀況符合,公所將受理申請,並調查審核相關資料。 申辦方式 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