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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115年度彰化縣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受理申請(自115年9月16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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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依據

一、內政部115年4月2日台內國字第1150803440號令訂定發布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內政部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114-116年)。

三、內政部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歷次聯繫會報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

(一)自115年9月16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

(二)以申請資料寄送郵戳或本府建設處臨櫃掛號日期為憑,臨櫃送件限本府上班日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5時,中午休息時間不受理;如逾期則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請截止後,始進行實質審查及核定。

(四)受理機關:彰化縣政府(建設處更新發展科)。

二、申請資格及補助項目:

(一)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依本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

(二)建築物修繕補助:

1、公寓:依本辦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規定。

2、透天住宅:依本辦法第9條、第11條規定。

3、各單項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該工程經費65%。且不得逾本辦法附表一及附表二各單項補助額度上限。

(三)公寓共用部分作業費:依本辦法第16條規定。

三、不予補助之情形:詳本辦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2項、第9條第2項規定。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本辦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之文件。

(二)前項申請文件請至本府建設處-便民服務-申辦服務-老宅延壽專區項下網頁下載。

(三)修繕廠商資格應為可開立發票或統一編號收據者。

五、審查程序:

(一)本計畫不採隨到隨審,受理案件於截止後統一辦理審查,受理序號不影響排序,並依本辦法第20、21條規定辦理。

(二)經審查認有文件不全或資料誤漏者。如無法補正,本府將敘明理由駁回申請;得補正者,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書面補正次數以1次為原則,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六、核定優先補助原則:

(一)因補助經費有限,本年度申請案件將先依下列優先核定補助原則,排定受理優先順序,原則如下:

1、戶籍成員內符合本辦法第13條第2項各項條件之一者。

2、原建築物外牆磁磚剝落,並申請立面修繕者。

3、申請加裝屋頂或立面太陽能光電板。

4、透天住宅屬連棟式(3棟以上)共同申請,可達街廓整體改善效益者。

5、公寓共用申請補助項目超過4項;透天住宅室外申請補助項目超過2項。

6、提供作為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所有權人應檢附包租代管契約,且在租約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倘排序後仍超過額度,以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照日期認定;如無使用執照者,則採本府合法房屋審認函文之認定日期(僅認定興建年份或月份者,採當年度或當月最後一日認定),較早者優先。若經排序仍相同者,則採「公開抽籤」決定正取名單及備取遞補順位之方式辦理。

七、經費撥款程序及方式:

(一)第一期撥款:經核准後一個月內向本府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用、公寓共用部分補助作業費及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10%。

(二)第二期撥款:修繕補助經核准者,並於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後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核定修繕補助剩餘費用90%。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辦理期間,如對申請資格、應備文件或其他相關事項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洽本縣地方服務團諮詢;如有修繕需求請填寫修繕需求申請表,並送交本縣地方服務團(社團法人彰化縣建築師公會)辦理。諮詢專線:04-722-0344;地址:彰化縣彰化市東興里南郭路一段63-9號6樓(水菊大廈)。

(二)依內政部決議本縣公寓與透天住宅分配預算數比例為1:2,不得相互流用。

(三)本年度審查符合資格但受限於預算額度未列入修繕補助正取者,仍可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用;惟申請案件符合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者,應優先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申請補助費用。未列入正取者,得列為年度備取名單,有效期間至115 年12 月31 日止。

(四)本府於審查申請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39及40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若發現下列事由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2、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施工查核。

3、違反本作業規範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五)本公告未盡事宜,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亦得隨時補充或加以修正。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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