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異地臨時暫置規定 瀏覽人數: 30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發文字號:府建管字第1150096369A號主旨:訂定本縣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異地臨時暫置規定,自即日起實施。依據:一、內政部115年1月28日台內國字第1150801127號函及行政院115年1月20日「土方去化處理短期因應措施協調會議紀要」辦理。公告事項:一、為因應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餘土)去化困難,落實中央全流向管制餘土之政策,並兼顧施工管理及環境維護,本府就建築工程於本縣內異地臨時暫置餘土相關執行規定如下:(一)異地臨時暫置地點以未有建築許可之空地並經原建造執照核發機備查後,視為原施工基地之延伸。(二)暫置地點限制:1、須位於本縣轄內土地。2、除都市計畫書另有特別規定外,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三)暫置應配合辦理事項:1、申請程序:餘土異地臨時暫置地點,應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納入或修正該工程之「施工計畫」及「餘土處理計畫」,並經原建造執照核發機關備查後,始得暫置餘土。2、暫置限制:僅限供單一工程建造執照期間使用。3、資訊揭露:暫置地點周邊應設置明顯告示牌,載明餘土來源之工程基本資訊(含工程名稱、建造執照字號、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施工期間、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通報專線等)。4、安全維護及環保措施:(1)應依「彰化縣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相關規定,設置安全圍籬、防溢座及警示燈,並配置洗車台或沖洗設備。(2)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落實防制措施(如覆蓋防塵網/布、定期灑水等)。考量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土石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2.4公尺,邊坡應維持安全穩定角度以防坍塌。(3)應設置CCTV(即時監視系統),控管土石方進場並即時監測暫置情形。應於餘土暫置完成後,檢附土石方量測照片及上述相關設備/措施之完成照片,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提報原建造執照核發機關備查。(4)清運期限:暫置之餘土及相關附屬設施,須於該建築工程屋頂版勘驗前或餘土處理計畫備查日起算2年內(以先屆期者為準)清除完成,並經原建造執照核發機關報備,經確認清運完成,方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5)稽查管制:餘土臨時暫置地點視為建築工地之延伸,承造人於暫置期間應定期派員巡檢,倘有影響公共安全、交通或環境衛生等情事,將逕依建築法及環保等相關法令裁處(如勒令限期改善或限期清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