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函轉勞動部有關函詢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返鄉未歸」期間短期照顧服務給付資格疑義,請惠予協助轉知雇主知悉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6/08/07~2026/09/07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何典運 7532522分機2434 | 更新日期 2026/08/07 | 瀏覽人數: 6人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8月5日發管字第1150323056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部「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實施計畫」規定,補助對象為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並經各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屬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三、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返鄉未歸具不可預期性且非可歸責於雇主,並已實際形成照顧空窗。又雇主於發現外籍家庭看護工返鄉未依約返臺後,尚須向勞動部申請廢止聘僱許可,故自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日起至廢止聘僱許可送達日前之期間,實際上已無外籍家庭看護工提供照顧服務。爰雇主倘因前開事由申請廢止聘僱許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後至廢止聘僱許可送達日前之照顧空窗期間,得納入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補助對象;至廢止聘僱許可送達日起,因勞資雙方聘僱關係已終止,後續期間即不再適用短期替代照顧服務。 四、另勞動部經會商衛生福利部推動之「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計畫」,自109年起已放寬適用對象為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至第8級且聘有家庭看護移工者。如家庭有照顧需求,亦得多加運用前開擴大喘息服務,讓被照顧者照顧服務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