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方式 承辦單位 勞動條件科 | 電話 04-7532502 | 傳真 瀏覽人數: 132人 申辦說明 一、勞工提起申訴,應以書面為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如附件)注意事項: 1、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2、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3、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4、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有不符前項規定之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10個工作日內補正。 二、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1、非屬第二條所定最高負責人。 2、無具體之內容。 3、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4、申訴逾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期限。 5、申訴書未於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 6、同一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 7、同一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重行再提起申訴。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