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案例分享——年齡歧視 瀏覽人數: 34人 就業歧視相關法規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3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就業歧視案例事實某A於社群網站發布貼文徵人,工作內容為協助農忙。A於貼文中限制為45歲以下者。說明「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換句話說,雇主或是事業單位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條件時,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這些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這樣就是「就業歧視」。上述A於貼文中限制求職人為45歲以下,已限定特定年齡區間,並排除其他年齡者,使具該特質之求職人,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故構成就業歧視。提醒雇主與人資人員,於招募時應注意徵才廣告內容是否有不當以前開規定之18種因素,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