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於入國機場即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瀏覽人數: 34人 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5年9月17日發管字第1150025583號函釋規定: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移工「入國3日內通報」與「移工失聯通報」均屬雇主之法定通報義務。 二、縱移工於入國機場即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情事,雇主仍應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入國通報:依規定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入國通報。 失聯通報:於移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三、罰則提示:未辦理失聯通報: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未辦理入國通報: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招募及聘僱許可(採一比一比例),且於2年內管制申請案件。 請各事業單位及人力仲介公司務必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