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國民年金繳款單寄發及補發方式 瀏覽人數: 961人 一、國民年金繳款單寄發─保險費按日計算及單月月底寄發繳款單: (一)國民年金法在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將保險費由原本的按月計算改為按日計算, 並經行政院定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國民年金從101年1月份的保費開始,按照民眾實際參加國保的天數計收,不會再產生勞保中斷1、2天就被收取整個月國保保費的情況。 (二)依照國民年金法的規定,保險費由勞保局按雙月計算(即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月底前寄發繳款單, 通知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繳納。例如:國民年金於97年10月1日開辦,勞保局於97年12月底首次寄發繳款單, 計收97年10月份及11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被保險人應於98年1月底前繳納;97年12月份及98年1月份的保險費, 則是在98年2月底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98年3月底前繳納。之後勞保局定期於每個雙月的月底寄發前2個月的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須於單月的月底前繳納。 (三)因前述計算保險費時程有跨年計費情形,國民年金法修正,增列條文明定100年12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於101年1月份單獨寄發繳款單, 不受「按雙月計算保險費」的限制,繳納期限則為101年3月底。 而自101年起,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隨之調整為於每個單月的月底寄發前2個月的保險費繳款單, 被保險人須於雙月的月底前繳納。例如:101年1月份及2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勞保局於101年3月底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101年4月底前繳納。 二、繳款單補發: 101年以前,勞保局於每年的2、4、6、8、10、12月月底寄發前2個月保險費的繳款單;自101年以後,則是於每年的1、3、5、7、9、11月月底寄發前2個月保險費的繳款單(115年3月份寄發115年1月份及2月份的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115年4月底繳納保險費)。被保險人如在勞保局寄發繳款單的次月10日前仍未收到繳款單(或繳款單遺失),可以利用下列方式申請補發: (一)利用勞保局網站「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單」功能(免登入)申請郵寄補發, 勞保局申辦網址 (二) 以行動電話認證(月租型)、自然人憑證(需插卡,請備妥讀卡機)、行動自然人憑證(需先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辦)、虛擬勞保憑證及金融電子憑證登入「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點選「繳款單/繳費證明」/「國民年金保費繳款單」,選擇補發類別後,再點選「列印繳款單」,即可自行列印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PDF電子檔),或點選「前往繳費(行動繳款單)」,即可立即產製行動繳款單(三段式條碼),再持手機(平板電腦)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超商繳費或直接連結全國繳費網線上繳費。 (三)打電話至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組(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6066、6055或6077)申請以郵寄方式補發或以手機簡訊方式補發。 (四)攜帶身分證正本至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辦事處櫃台申請。如果是要幫別人申請,則請帶齊申請人與被保險人雙方的身分證正本。 (五)書面郵寄至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組(地址:100023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申請,信上請註明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連絡電話和要繳納的保險費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