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志願服務紀錄冊 瀏覽人數: 59人 一、辦理依據: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2條第1項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二、辦理說明:志願服務紀錄冊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訂志願服務計畫類別,由該類別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紀錄冊,如:警政類志工由警察局核發、學校及教育類志工由教育局核發、醫院及衛生保健類志工由衛生局核發、環保類志工由環保局核發….等等。為落實全面線上化目標,114 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全面線上化,115 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三、應備文件:申請【社福類】志願服務紀錄冊,採紙本及線上同步申請送審。1.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書(須蓋單位關防)。2.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名冊(請提供申請名冊電子檔)。3.一吋半身照片2張(如申請電子紀錄冊檢附1張)。4.將申請紀錄冊之志工基本資料及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建置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網址:https://vols.mohw.gov.tw/vols2/auth/login?targetUri=%2F四、承辦資訊:科別:彰化縣志願服務資源整合推廣中心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531號(鹿港體育場)電話:04-7784810傳真:04-7760858 聯絡人: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