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 【宣導】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公佈日期: 2026/10/06 | 修改日期: 2026/10/06 | 瀏覽人次: 48人 | 聯絡電話: 文柏涵 (04)8745657 戶籍法第16條第三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接獲內政部移民署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得逕行代辦遷出國外登記,田中戶政事務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