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轉知農業部農糧署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發布日期: 2026/10/08~2026/11/08 | 瀏覽人數: 24人 一、旨揭規範執行重點如下:(一)年度目標:廢園250公頃及轉作50公頃,並視前年度執行成果檢討調整。(二)申請期間:當年度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當年度10月至12月申請者併入次年辦理。(三)執行期間:受理、登記、勘查等作業應於當年度10月底前完成,審查及撥付經費等作業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四)獎勵標準:1、廢園每公頃18萬元。2、轉作田間管理費:(1)山坡地範圍內:每公頃獎勵10萬元;完成轉作之農地案件,另申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管路灌溉設施」或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並經核定者,每公頃獎勵2萬元。(2)山坡地範圍外:每公頃獎勵5萬元;完成轉作之農地案件,另申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管路灌溉設施」並經核定者,每公頃獎勵2萬元。3、轉作種類:推薦作物品項21項,且納入輔導造林、溫室及附屬綠能設施作物。其中溫室及附屬綠能設施作物另依農業部公告「檳榔廢園溫室光電專區方案」辦理,且需種植遮蔽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