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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業部農糧署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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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規範執行重點如下:
(一)年度目標:廢園250公頃及轉作50公頃,並視前年度執行成果檢討調整。
(二)申請期間:當年度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當年度10月至12月申請者併入次年辦理。
(三)執行期間:受理、登記、勘查等作業應於當年度10月底前完成,審查及撥付經費等作業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四)獎勵標準:
1、廢園每公頃18萬元。
2、轉作田間管理費:
(1)山坡地範圍內:每公頃獎勵10萬元;完成轉作之農地案件,另申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管路灌溉設施」或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並經核定者,每公頃獎勵2萬元。
(2)山坡地範圍外:每公頃獎勵5萬元;完成轉作之農地案件,另申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管路灌溉設施」並經核定者,每公頃獎勵2萬元。
3、轉作種類:推薦作物品項21項,且納入輔導造林、溫室及附屬綠能設施作物。其中溫室及附屬綠能設施作物另依農業部公告「檳榔廢園溫室光電專區方案」辦理,且需種植遮蔽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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