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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各類災害稅捐減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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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縣納稅義務人災害損失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淹水期間自實際受災日起算,達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以1個月計。
(二)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地價稅全免。
(三)查定課徵之娛樂業,因災害而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二、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各鄉(鎮、市)公所彙整所轄村里受災資料逕送稅務局辦理。
三、另汽、機車(151cc以上)如屬天災受損須修復始能使用,且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請各鄉(鎮、市)公所造冊載明車牌號碼、地址及聯絡電話,由稅務局主動輔導使用牌照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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