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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花壇鄉村辦公處暫遷辦公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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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2項規定略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意在維護行政中立外,並寓有維護公平競爭之本旨。

二、承上項規定,村辦公處如設於村長私宅者,將移置本所1樓民政課,公告村辦公處遷移期間為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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