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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劉尚壽」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徵求異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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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暨羅明騫先生115年5月20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依法代為公告,內容如有疏漏、錯誤或虛偽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 派下權變動如下:已故派下員劉轉之冠父姓繼承人羅明騫先生,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取得派下權。

三、本公告文及其附件張貼於本市大明里、新生里、黎明里、萬年里及惠來里辦公處,本公告文刊登於本所電腦資訊網站,並張貼於本所公佈欄30日,其附件(派下現員名冊本家部分、派下員系統表本家部分)陳列於本所民政課30日,供民眾自由閱覽。

四、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二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公告期間:115年6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以書面連同證明文件向法院提請確認派下權之訴。公告期滿若無人提出異議,本所將依法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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