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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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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彰化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
公告修正[彰化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
彰化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
1.中華民國92年11月27日府建使字第09202247872號函公告。
2.中華民國93年4月27日府建使字第0930079445號令修正 。
3.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府建使字第0950158691號令修正。
一、計畫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已領得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之公共建築物,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應符合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規定。
二、執行對象: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定義之公共建築物,其分類如下:
(一)社會福利機構。
(二)醫院。
(三)政府機關。
(四)鐵路車站、客運車站、航空站、水運客站。
(五)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
(六)集會場、活動中心。
(七)寺院、宫廟、教會、殯儀館。
(八)展覽館(場)。
(九)公共廁所。
(十)體育館(場)、游泳池。
(十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
(十二)國際觀光飯店。
(十三)郵局、電信局、銀行、合作社、市場、百貨商場(公司)。
(十四)衛生所。
(十五)集合住宅。
(十六)學校。
三、執行順序:依建築物特性及無障礙環境改善之急迫性,採分期清查及改善方式,執行順序如下:
(一)分期清查順序:
1、以上開分類第一、二、三、五、六、八、九、十、十四、十六類屬各級政府機關管理之公共建物為第一階段清查對象。
2、第一階段及第三階段以外之公共建築物為第二階段清查對象。
3、第六、七類中之活動中心、寺院、宮廟、教會為第三階段清查對象。
(二)分期改善順序:
1、新建公共建築物(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修正發布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者)不分期應於九十六年底前全面改善完成。
2、既有公共建築物依下列順序改善:
(1)第一階段清查之第一及第十六類公共建築物,應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面改善完成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三個月內施設完竣。
(2)第一階段清查之公共建築物第二、三、五、六、八、九、十、十四類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面改善完成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三個月內施設完竣。
(3)第二階段清查之第十三類公共建築物應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面改善完成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三個月內施設完竣。
(4)第二階段清查之第四、七、十一、十二、十五類公共建築物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面改善完成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三個月內施設完竣。
(5)第三階段清查之公共建築物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面改善完成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三個月內施設完竣。
四、執行方式:
(一)清查:由本府各推動督導單位辦理清查所屬公共建築物基本資料,並自行依據「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評核表」完成自主評核。
(二)通知改善:函請各推動督導單位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依規定改善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三)提具替代改善措施計畫:由各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行動不便者替代改善計畫,送本府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
(四)改善設施施作:依審查通過之替代改善執行內容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由建物管理機關進行改善工程。
(五)複查:由本府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或勘檢小組針對改善情形現場勘查。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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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95年8月17日府建使字第095015869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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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9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