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應備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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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說明一、事業單位歇(停)業或解散
1、公司歇業註銷登記證明或核准歇業公文影本
2、法院指定清算人函及清算人印鑑證明
3、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載明員工辦理退休及遣散情形)
4、員工資遣清(名)冊及退休清冊(無退休者免附)及給付證明
5、臺灣銀行信託部對帳單影本(最後一期)
6、歇業解散時勞保局退保資料
7、事業單位切結書
8、94年7月以後歇(停)業須檢附勞工退休金意願選擇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9、歇業前6個月薪資清冊
10、勞退準備金餘款領回聲明暨給付通知書3份
*上述文件均以清算人印鑑證明及公司大章用印
二、事業單位結清舊制年資
1、(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及聯絡資料。(2)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依據該條例第13條規定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數額資料(事業單位自行籌措經費支付者,包括勞工到職日、結清生效日、結清生效日、結清年資數、結清時之平均工資、給付金額等資料)。(3)結清舊制年資之結清協議書(4)勞工簽署之收訖證明書或金額發放證明(支票、匯款單)
註:支票支付者須附銀行支票匯款對帳單;現金轉帳者須附銀行轉帳證明
2、經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載明結清處理情形,且無積欠舊制結清金額、退休金或資遣費,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3、事業單位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4、勞工退休金制度繳款單明細影本(收據、提繳名冊)
5、臺灣銀行信託部對帳單(最後一期)
6、勞保局之事業單位94年6月及最近1期全部員工之加退保資料(如有勞工離職或資遣者,請檢附離職證明影本或資遣給付證明及資遣名冊)
7、勞工退休金選擇意願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結清前6個月薪資清冊
9、事業單位若有僱有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檢付聘僱函及勞動契約
10、勞退準備金餘款領回聲明暨給付通知書3份
三、適用舊年資員工皆已離職
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及聯絡資料
2、經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載明具舊制年資之員工皆已自行離職或自請退休,且無積欠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3、事業單位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4、勞工退休金制度繳款單明細影本
5、臺灣銀行信託部對帳單(最後一期)
6、勞保局之事業單位94年6月及最近1期全部員工之加退保資料(如有勞工離職或資遣者,請檢附離職證明影本或資遣給付證明及資遣名冊)
7、勞工退休金選擇意願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事業單位若有僱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檢付聘僱函及勞動契約
9、勞退準備金餘款領回聲明暨給付通知書3份
*若事業單位因故無法使用原有印鑑,公司組織者請以經濟部變更登記事項卡取代(最近三個月抄錄本),非公司組織者則以負責人印鑑證明及公司大章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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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單位:勞動條件科
電話:7532511、7532529、7532531、7532535~2537
傳真:7234438 -
申請方式郵寄/親自/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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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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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勞工保險總局-申請勞保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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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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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領回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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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施行後之勞工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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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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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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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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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結清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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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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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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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發放退休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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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發放證明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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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款領回聲明書暨給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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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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