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停車場法」第20條及「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2條第1項。
一、本縣建築物其設置之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達本縣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如附表一) 應實施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
二、建築物符合前點應實施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區域條件者,應於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或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以供審查。
三、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查項目表如附表二規定。
四、本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原101年10月24日府工運字第1010234250號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停車場法」第20條及「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2條第1項。
一、本縣建築物其設置之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達本縣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如附表一) 應實施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
二、建築物符合前點應實施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區域條件者,應於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或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以供審查。
三、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查項目表如附表二規定。
四、本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原101年10月24日府工運字第1010234250號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