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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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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4/03/31~1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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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吳科長  04-7239131分機10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或受贈取得農地,取得時是申請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在持有土地期間內,如被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農業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改善,但又再被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再移轉時就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業使用之文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注意不要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稅務局提醒,該局與農業用地主管機關有完善的通報機制,在接獲農業主管機關通報的農地違規案件後,均會對違規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列管,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