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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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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4/06/09~1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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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吳科長  04-7239131分機10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繳納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承攬契據指(如承包工程、承印印刷品、代理加工契約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不動產買賣、贈與契約等)、銀錢收據及買賣動產契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的繳納方式,除貼用印花稅外,亦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稅,免除貼用紙本稅票及註銷稅票手續,便捷又環保。又為維護租稅公平,稅務局每年會辦理應稅憑證檢查,查核印花稅繳納情形,以遏止逃漏稅。提醒營利事業業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機關辦理印花稅檢查,仍以5年為檢查期間。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