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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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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14/07/08~1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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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資訊 
                                                洪科長  7532221分機2221
                                             
 
                            
                                一、民眾實居處所淹水,依彰化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淹水達五十至一百公分,每戶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二)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申請應備文件: 
  1.災害救助勘查表及照片(門牌和淹水照) 
  2.戶籍謄本(影本) 
  3.房屋合法建物證明(房屋建物謄本影本或水電瓦斯繳費單據影本)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身分證影本 
  6.其他佐證資料 
三、申請方式:向災害發生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四、洽詢電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04-7532388及04753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