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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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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4/07/08~1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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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洪科長 7532221分機2221
一、民眾實居處所淹水,依彰化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淹水達五十至一百公分,每戶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二)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申請應備文件:
1.災害救助勘查表及照片(門牌和淹水照)
2.戶籍謄本(影本)
3.房屋合法建物證明(房屋建物謄本影本或水電瓦斯繳費單據影本)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身分證影本
6.其他佐證資料
三、申請方式:向災害發生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四、洽詢電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04-7532388及04753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