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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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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4/07/21~1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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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吳科長 04-7239131分機10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如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以後免再申請;如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遭取消,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事後符合免稅條件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因不符免稅條件,例如舊車汰換新車、身障證明逾期未重新鑑定或原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遷移戶籍,致與身障者不同戶等而遭取消免稅,事後如符合免稅條件,應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才能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