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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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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5/01/19~11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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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吳科長 04-7239131分機10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土地於法院拍定當時現況已有違章建物或其他未作農用情形,縱於拍定後補辦容許使用或恢復農用,而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拍賣之農地,於拍定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應於收到稅務局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