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單位
地方稅務局
-
發布日期
115/06/15~115/07/15
-
聯絡資訊
吳科長 04-7239131分機10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如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即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恢復住家使用時,需重新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之住宅用地,房屋如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已不符上述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嗣後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應於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