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其申請人申請災害救助金,宜自災害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住戶淹水或住屋受災救助:由中央氣象署發布之豪雨、超大豪雨、颱風或海嘯等特報造成水災、土石流、大規模崩塌,受災戶之住屋屋內因水災淹水自樓地板起算達五十公分以上,或因土石入侵達三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者,應依其事實認定。另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住戶淹水救助:住戶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每戶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元。第七款住屋受災救助:住屋因土石入侵屋內達三十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元;同一災害之同一受災戶,住戶淹水救助與住屋受災救助不得重複申領核發。民眾可就近向各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豪雨成災,我們的家園遭受淹水,造成生活與財產損失,面對突如其來的水患,縣府也積極協助鄉親盡快恢復生活秩序、重建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