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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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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5/10/19~1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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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
吳科長 04-7239131分機10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財政部與交通部會銜修正「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並自114年9月30日起生效。本次修正主要調整裁罰管轄權認定標準,使相關作業規定與現行法令一致。
稅務局說明,部分車輛違規行為可能同時涉及使用牌照稅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例如新購車輛尚未領牌、已辦理報停、繳銷或註銷或移用牌照而行駛公共道路等情形。由於同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兩項法規,為避免裁罰權責不明,財政部與交通部訂定競合作業原則,明確規範稅務及監理機關的裁罰管轄權。
因應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罰鍰上限調高,財政部配合修正競合作業原則,將裁處管轄權認定標準由新臺幣1萬800元調整為3萬6,000元,超過該限額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裁罰,未達限額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裁罰。
稅務局提醒民眾,車輛行駛前應確認牌照狀態是否正常,新購車輛尚未領牌前不要行駛公共道路,車輛如已報停、繳銷、註銷或吊銷牌照,切勿使用,以免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