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導考核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建物測量業務 | |
二、地籍測量業務相關法令釋疑及法令核轉 | |
三、辦理土地再鑑界業務 | |
四、辦理一般性地籍業務 | |
五、辦理政策性測量業務 |
(一) 地籍圖重測業務 |
六、測量助理之管理 | |
七、不動產糾紛調處 | |
本縣設置彰化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暨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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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請調處:不動產糾紛案件,除土地法第46條之2、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等、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第84條、第118條第4項、第5項之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主動移送本府調處外,當事人應具備下列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6. 有關調處費用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之案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第二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案件: (一)年租金為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者:新臺幣三千元。 (二)年租金超過新臺幣十八萬元至三十六萬元以下者:新臺幣七千元。 (三)年租金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至四十八萬元以下者: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四)年租金超過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申請調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至第二十五款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免收調處費用。調處需勘測者,其費用由當事人核實支付。 申請人於召開調處會議 前撤回其申請,或因第十六條各款之情形被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調處費用及勘測費用,於扣除已支出之費用後,得自駁回之日起五年內請求退還之。但已實地辦理勘測者,其所繳納之勘測費用,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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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調處之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