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函轉勞動部有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之認定原則 發布日期 2026/07/22~2026/08/22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何典運 7532522分機2434 | 更新日期 2026/07/22 | 瀏覽人數: 9人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9339A號函辦理。 二、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維持社會秩序,進而避免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針對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立法採申請許可制。 三、次依本法第44條規定及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令釋略以,第44條所謂「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即指「自然 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 四、又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54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6號行政判決、行政院115年2月26日院臺訴字第1155003703號訴願決定書、114年8月21日院臺訴字第1145016520號訴願決定書、113年1月24日院臺訴字第1135001314號訴願決定書等見解,本法第44條規定據以處罰之前提,係以「任何人」未依就業服務法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提供勞務或有其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不問容留、工作時間之久暫或行為反覆性,亦不問該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動機、目的及對價之有無。場域管理權人既然對於工作場所具有直接、實質監督管理之權限,自應負有查核、排除外國人非法工作之義務,不因該外國人係由第三人所聘僱任用,而免除此項場所查核管理責任。 五、基此,違反本法第44條規定情形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任何人與外國人間無聘僱關係,但有未經許可即容任外國人為其從事工作之事實。 (二)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有直接或間接受領該外國人提供勞務之客觀事實結果。 (三)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4條為職權調查結果,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確未善盡管理防範之責。 六、綜上,居於工作場所提供者地位,對該場域有管領能力,應善盡注意及管制義務,於任何人員進入所管領場域,有管制及查驗身分責任,未善盡義務,致未經許可進入該場域提供勞外國人進入,已涉違反本法第44條規定;惟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前開規定,仍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所得證據認定之;若經認涉違反本法第44條規定,則應依本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請加強向雇主法令宣導與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