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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部公告「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7點修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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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出租人應揭示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訂明如有提供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商業保險,應於契約揭示之。(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出租人並應於租借前,教導承租人及使用人車輛操作方法。(修正規定第七點)

詳如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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