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補助對象 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二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1.未滿二歲。 2.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3.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4.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 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必 備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2.戶口名簿影本或戶藉謄本(應記載父、母及申請子女之詳細記事資料)。3.申請人或受補助兒童郵局存摺。4.申請人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其 他1.未成年子女由離婚父母共同監護者:實際照顧者切結書 。2.失蹤人口報案協尋證明影本。3.受刑人:在監證明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需有服刑期間﹞。4.家庭暴力:保護令或驗傷單或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處理表。5.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6.出生60日內申請追溯至出生月份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