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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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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體位變更申請改判體位規定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1.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依前項(一)(二)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備註: 1.身高、體重不得辦理申請,但於收到徵集令時,身高、體重不合服役標準,得申請身高體重複檢(由本府排送本縣檢查醫院辦理公費複檢)。 2.鄉鎮市公所承辦課受理申請後轉報縣政府安排至複檢醫院複檢。 3.目前內政部指定之複檢醫院計有臺大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成大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花蓮慈濟醫院等七家。 4.您如有任何問題需要解答時,請洽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承辦課或電洽本府民政處兵役科詢問。(電話:04-7531735,7531756,7531757)。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役男體複檢專區
申辦方式
臨櫃
「114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自本(114)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
一、受理申請日期: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資格:(一)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二)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三、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1.建購住宅:     (1) 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次年度起算三年內,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2.修繕住宅:     (1) 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二)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三)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三百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十萬元。(四) 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九百四十萬元,以九百四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遷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原住民暨民族事務專區
申辦方式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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