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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處(併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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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業者收取開瓶費之行為有何法令規範?
案例: 小宏於101年5月某日晚間與朋友小榕等人至某連鎖KTV慶生,攜帶一瓶紅酒進去(價格370元),於開包廂時即向該KTV先點購一手啤酒,之後服務生進去,看到自行攜帶紅酒即向小宏等人索取開瓶費(400元-比其所攜帶紅酒價格還高),小宏納悶地向服務生詢問他們已點購一手啤酒了還需要開瓶費嗎?但服務生仍堅持要收開瓶費。試問就KTV業者收取開瓶費之行為有何法令規範? 解析: 一、若業者單方面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且未給予消費者充分選擇權,以及是否違反交易習慣之判斷餘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二、因此,業者單方面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6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三、開瓶費的收取,目前並無相關法令,餐廳收取名目為開瓶費,實為服務費或場地費,更重要的是希望消費者直接在店內消費酒品,以賺取利潤。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在用餐前,若自帶酒品應先向餐廳詢問開瓶費收取情形,不要拿了酒到店裡,卻又被餐廳額外收取了開瓶費,當成冤大頭!(節錄自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網站。) 四、如發生上述至連鎖KTV消費而額外被收取開瓶費之相關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可撥打1950專線至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詢問相關解答。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尚不能解決問題,消費者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如果最後還是無法達成和解,消費者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民事訴訟的方式爭取自己的權益了。
類  別
紙本文件
分  類
消費案例
現物要約之消費者權利如何主張?
案例: 黑白講雜誌社於創刊20週年之際,篩選出消費能力較強且較有可能購買的鑽石級讀者名單,在未經消費者要約即將雜誌竟行寄送給強尼。並在資料上註明,如果消費者不願意購買,仍應妥善保管商品,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應於收到雜誌後一週內將書寄回,否則將視同購買。強尼一週後並未向黑白講雜誌社表示購買意願且未將雜誌寄回,數天後即收到雜誌社寄出的帳單,試問強尼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解析: 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凡是企業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要約之情形下,就逕行郵寄或投遞商品給消費者的行為,這種不請自來的產品,即屬典型的無要約寄送,亦稱現物要約。此種不請自來的行銷方式僅具有「要約」的性質,尚須經過消費者「承諾」的意思表示(表示同意購買)或「意思實現」(直接拿來使用)的行為,買賣契約才會成立。 二、本案的關鍵在於現物要約的附款,有何法律上的效果?基於「任何人不得片面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之基本法律原則,凡是單方面增加消費者義務的附款(附加之約定),均屬無效。例如約定消費者應妥為保管商品,否則應損害賠償的附款、消費者如不願意購買,應於一定期限內退回商品的附款、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未有任何表示,即視同消費者同意購買的附款等,因為皆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面增加消費者之義務,對消費者而言並不具拘束力,故皆屬無效之附款。 三、由於此種不請自來的行銷方式,往往造成消費者之困擾,甚至會侵害到消費者權益,因此消費者保護法就此等行銷行為有加以規範。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以上法令之規定可知,消費者對於現物要約所寄送之商品,並無保管之義務,也沒有主動退回商品的義務;另消費者若因該商品而受有損害或支出其必要費用時,亦可向企業經營者請求其所受之損害。 四、本案消費者沒有訂貨,企業經營者卻自行把商品郵寄或投遞送上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強尼不必負保管責任。收到這種自己沒有訂貨的雜誌上,如有雜誌社的相關聯絡資料,強尼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1.通知雜誌社在相當期限內將商品取回,如果過了這個期限,雜誌社仍沒有取回該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即是雜誌社拋棄了所郵寄或投遞之雜誌,雜誌即成為「無主物」,而依民法第802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強尼可以主張因先占而合法取得上述雜誌的所有權。2.或收到雜誌經過一個月後,強尼沒有向雜誌社表示同意要購買之意思表示,而雜誌社還不取回商品,亦視為雜誌社拋棄了所郵寄或投遞之雜誌,強尼得主張無主物之先占取得所有權。3.將雜誌寄還給雜誌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強尼對於其因處理寄送雜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雜誌社社請求償還。
類  別
紙本文件
分  類
消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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