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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返臺通報表
行政院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摘述如下: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由機關團體於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備查。 二、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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