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請向指定兌付機構申請掛失止付。
(二)喪失縣庫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係尚未兌付者,得填具補發申請書向財政處申請補發。
(三)申請方式:郵寄、親自、委託。(郵寄地址: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4樓,財政處公款支付科收)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份。
(二)補發支票申請書1式2份。
(三)申請人為個人者,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申請人為公司行號者,請附其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及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份。
(四)原支用機關代為申請者,請下載機關專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