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說明:
彰化縣政府為使產婦及嬰兒獲得適當之照顧,進而鼓勵認同鄉土情懷,增加縣內人口,促進地方繁榮,而辦理本項業務。
二、申請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符合下列規定者,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補助:
(一)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設籍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且申請時仍設籍於本縣。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申請時設籍本縣,且自新生兒出生之日前一年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縣且中途未遷出。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者,生父視為前項所稱新生兒之父。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四條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第一項所稱新生兒父或母。
三、申辦說明: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檢附申請表、新生兒已辦理出生登記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二)新生兒於國外出生,於新生兒出生6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補助金額:
(一)新生兒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前(不含當日)出生,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二)新生兒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含當日)出生,依申請人生育次序提供生育補助,第一名補助3萬元、第二名補助5萬元、第三名(含以上)補助8萬元。
五、生育次序之計算
(一)第二名或第三名(含以上)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父或母所從出,且依出生次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含以上)之子女。
(二)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六、申復說明
若有不符合資格者,得逕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復,並檢附以下文件:
(一)申復書(簡述申復事由)(需蓋申請人印章)。
(二)生育補助申請表(需蓋申請人印章)。
(三)無法於期限內申請的相關佐證資料(機票資料,入境許可,檢疫申報……等)。
(四)戶籍資料(若戶籍曾被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需有除戶證明)。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七)新生兒父母無法親自辦理時,可以請被委託人攜帶委託書(需有委託人之簽名與蓋章)。
七、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鼓勵生育措施,詳請可逕洽各鄉、鎮、市公所。
戶政事務所辦理生育補助申請應備文件:
(一)生育補助申請表。
(二)已辦理出生登記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三)新生兒父母無法親自辦理時,可以請被委託人攜帶委託書(需有委託人之簽名與蓋章)及申請人身分證辦理。
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應備文件(詳情請電話洽詢戶政事務所):
(一)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或撫養人、受委託人為申請人。
(二)出生證明書正本。
(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新生兒申報戶籍該戶之戶口名簿。
(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五)子女從姓約定書(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