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水利法第78-1條「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可…」、78-3條「…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規定略以及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申請跨河建造物設置注意事項辦理。 二、為簡化區域排水河川公地申請之行政作業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與流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