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承租人將地上建物出售他人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本府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購,違者應由原承租人支付當期月租金6個月計算之違約金。 2.承租人將地上建物產權移轉予第三人時,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會同受讓人向本府申請過戶承租換約,違者每逾1個月應由原承租人支付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至多不得超過6個月。 3.詳見申請書應繳證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