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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承租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相關資料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非公用財產業務
承辦單位
單位:財政處公有財產科
電話:04-7532842~43、45~47
案件說明
1.繼承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過戶承租,違者每逾1個月應由繼承承租人支付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2.詳見申請書應繳證件一覽表。
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原租約書正本 
3.新承租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 
4.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5.繼承系統表 
6.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核備公函 
7.有協議分割遺產者,須附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印鑑證明 
8.上述第5、6、7款文件,於下列情形,得免檢附 
(1)已辦竣建物登記者,另檢附辦妥繼承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未登記之房屋,已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者,另檢附房屋稅 籍資料 
8.申請優惠租金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辨方式
郵寄
臨櫃
附加檔案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