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核准本縣各徵收案件。
二、
1.本府函請轄區公所查估地上物並造地上物補償清冊。
2.本府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繕造地價補償清冊。
三、本府簽辦公告徵收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四、
1.本府公告徵收並檢送公告文、徵收圖冊及予轄區公所公告30日。
2.本府函請需地機關撥款並請土地銀行協助本府辦理徵收補償費發放。
3.本府公告徵收並檢送公告文予轄區地政事務所公告30日。
4.本府函請稅捐稽徵處查註徵收土地有無欠稅。
5.本府函請轄區公所查註徵收土地有無訂立375租約。
五、訂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價(雙掛號)。
六、發放補償費。
七、未受領補償費之部分本府造保管清冊送土地銀行專戶保管。
八、土地銀行同意將未受領補償部分存入本府保管專戶。
九、本府再次通知各項未受領補償費之所有權人領取徵收補償費(雙掛號)。
十、補償費聯單或保管清冊(含回執)送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
十一、報內政部備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