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造林貸款」第十三條規定,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造林貸款土地勘查報告表。 (二)造林位置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或六千分之一),並應標示造林地位置。 (三)借款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承租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四)土地共有人或共同承租人之一為個別借款人者,應另檢附分管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