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水利法第78-3條「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二、排注廢汙水…」規定及排水管理辦法辦理。 二、為簡化區域排水水利建造物搭排水申請之行政作業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與流程如附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申請時須檢附) 申請建築物坐落位置圖(套繪交通位置圖) 申請建築物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核發日期三個月內) 申請建築物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核發日期三個月內) 申請建築物管線行經位置及放流口現況照片(請黏貼說明) 放流口地點位置圖(含管線及放流口位置之地籍套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