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辦理 轄內土地水利用途之廢止及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經本府現場勘查並比對現況測量成果套繪圖確認土地現況無水路,並經相關單位會審認定申請土地已無其他計畫、公共使用之需求者,由本府依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依本辦法申請 水利用途之廢止,應檢附 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 申請書。 二 切結書。 三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向本府 辦理函文。 四 申請地號土地最近三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五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區外者免附)。 六 現況測量成果套繪圖(含申請範圍鄰近水路系統 、水路流向、水路名稱、道路、地上物套繪、鄰近土地使用現況、圖例、測量日期及現況照片,並套繪於地籍圖),比例尺採一比五百,應由測量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