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於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前項檢驗結果應附表二及附表二之一作成紀錄,並於檢驗後次月15 日前將附表二分送地方主管機關及所在地電業營業處所備查:前述檢驗結果應至少保存2 年,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