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為獎勵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特依據行政院頒布長期培育中小學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有關本縣優秀運動員及教練獎勵金申請說明如下: 一、本獎助金之申請期限,每年度分為二次: (一)第一次為7月1日至7月15日,以該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內之比賽為準。 (二)第二次為1月1日至1月15日,以前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內之比賽為準。 二、本獎助金由本府教育處初審,加註審查意見,連同有關證件,提審查委員會核定之,本會每半年開會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