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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113年度本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擬具重建計畫費用補助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更新發展業務
承辦單位
單位:建設處更新發展科
電話:04-7531280
案件說明

一、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31130日下午530分止,或113年度補助款計275,000元用罄為止。

 
 

二、申請人條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擬具重建計畫並經本府核准之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若起造人為2人以上,應經全體起造人同意,並推派1人為具領人。

三、補助額度:依擬具重建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額度為準,每案以新臺幣55,000元為上限。

申請人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於前揭受理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建設處提出申請】:

()申請書。(範本格式可至本府建設處網站-便民服務-更新發展業務項下下載或至本府彰化縣危老重建輔導團專區網站-公告事項專欄下載)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經本府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及核准公文影本。

()擬具重建計畫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補助重建計畫費用請撥領據。

()請撥帳戶之存簿影本。

()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本府受理前點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予申請人。】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者,不予補助:

()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已領得使用執照。

()同一重建計畫範圍重複申請者。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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