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就主管業務,依檔案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以為機關檔案分類管理及區分保存年限之依據。 二、本表需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審核通過後實施。 三、本表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