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或農民團體設立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使用原料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農產品之證明文件。 四、經營計畫。 五、加工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以下簡稱容許使用同意書)及使用執照影本或產權移轉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加工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申請人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之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者,免附產權移轉證明文件。 (二)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使用執照影本。 六、農民團體應檢附加工設施坐落土地之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國有、公有土地承租契約書。 七、使用合法水源之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或其從業人員符合第四條第八款所定教育訓練及格證書影本。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