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程序:向彰化縣政府郵寄或專送「國家賠償請求書」
(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彰化縣政府 收)。
二、應附證件:
(一)身分證明。
(二)損害證據。
(三)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
三、處理期限:
(一)機關認為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
請求權人之請求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請求權人
如有不服,得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二)機關認為有賠償義務者,於30日內開始協議,協議期間為60日。
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