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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表單下載)
承辦單位
單位:訴願科
電話: (04)7531768、7531769、7531774
傳真: 04-7258931
案件說明
  • 一、申請程序:向彰化縣政府郵寄或專送「賠償請求書」
     
      (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彰化縣政府 收)。
     
    二、應附證件:
     
     (一)身分證明。
     
     (二)損害證據。
     
     (三)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  

    三、處理期限:
     
     (一)機關認為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

             請求權人之請求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請求權人

             如有不服,得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二)機關認為有賠償義務者,於30日內開始協議,協議期間為60日。

             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申請人應備證件
  • 一、身分證明。  

    二、損害證據。  

    三、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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