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獵槍者應另提具當地管區警局同意函件。 二、捕獲之動物(活體或屍體)請洽當地縣市政府處理。 三、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