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訓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績優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取優異成績,厚植本縣運動實力,並鼓勵具潛力績優選手留縣發展,提振本縣競技運動之風氣。
符合資格(第三點規定)參照附件一內容準備資料,如已核定為獎勵對象則須參加附件二指定賽事,且獲獎後,參照附件三內容申請獎助金。